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直接投资形式与款项划转方式,并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关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这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增加纳税人政策执行确定性,进一步促进递延纳税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一定要用足递延纳税优惠,并注意前后政策衔接。
补缴注册资本可享递延纳税
补缴注册资本可享递延纳税,是53号公告的一大亮点内容。
102号文件规定,可递延纳税的直接投资形式包括: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5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新增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
例如,A公司为一家境外英语培训机构。2016年,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了一家开展商务英语培训业务的B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根据B公司章程,A公司需在3年内缴清注册资本。
2016年,A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2016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万元;2017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为500万元。当日,A公司将分红500万元中的400万元,补缴了其认缴的B公司注册资本,则该400万元的分红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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